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,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,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,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,5月26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),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如下:
“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‘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’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”
根据此项规定要求,从7月1日起所有深圳公司必须完成三证合一,否则开出的发票一律不认可,请还未完成三证合一的客户与我们联系,如需知详情可随时咨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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